每经特约评论员 熊锦秋
近来,上市公司豪横分红的消息此起彼伏,分红预案披露后往往推动股价上涨,但有些分红却是掏家底式分红,引发市场质疑。笔者认为,上市公司大笔分红值得鼓励,但也应确保分红方案的连续性、稳定性,同时应赋予债权人一定的监督约束权力。
高分红不只肥了大股东
比如,江铃汽车(000550,股吧)2018至2020年每股收益分别为0.11元、0.17元和0.64元,三年每股分红分别为0.04元、0.07元和3.476元(预案),2020年拟大笔分红,主要是末期每股未分配利润还有10.27元,属于掏家底式分红。对如此高额分红方案,有人质疑是肥了大股东,因为江铃投资和福特汽车两股东加起来持股占比超七成。
这些质疑并未切中问题核心,按公司法精神,同股同权、同股同利天经地义、公平合理,只要上市公司分红,必然是股东按持股比例来分,散户不可能指望超越自己持股比例的特别关照式分红,比如持股万分之一股权却硬要分1%红利,这怎么可能?上市公司不可能永生永世不分红,只要分红就必然按持股比例分红(除非提前有特别约定)。
高额分红并不只是肥了大股东,对其他股东都一视同仁。不过,由于有些股东在二级市场买入股价较高其股息收益率就比较低,相比于大股东较低持股成本及较高股息收益率,似乎不合算,但这个不能怪分红方案,股东应该反问自己,为什么要比大股东持股成本高得多的股价买入股票,如果以接近大股东持股成本买入股票,不同样是股息率异常丰厚吗?
而且,公众股东也不宜过分盯着大股东的原始持股成本,大股东将公司推上稳定发展轨道,不仅需要较大原始投入,同时也承担较大创业风险,让其适当享受创业利润也是应该的,其原始持股成本低于公众持股成本,也有一定合理性。公众股东是否投资上市公司,只要考虑上市公司净利润回报率是否能够达到自己心理收益率即可,比如在10倍市盈率以下估值就买入,根本无需考虑大股东的股息收益率究竟有多高,并通过比较进而产生不应有的羡慕嫉妒恨。
一些高分红方案存在不公
目前,一些上市公司高分红方案之所以不合理或不公平,关键是各年分红方案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。比如,江铃汽车2018年以来各年分红金额差异竟达七八十倍,而在港股等相对成熟市场,上市公司各年分红金额比较稳定,即使某年亏损,该年度分红金额也与此前年份基本相当,体现相当高的稳定性和连续性。
按规定,A股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需载明“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内容”,但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过于原则和模糊,在既有分红政策下,现实中出现各年波动性巨大的分红方案,这是需要改进的。
理论上讲,上市公司是否分红、或是否高额分红,并不会影响上市公司内在价值,但稳定分红、高额分红对股东锁定收益、对股民安排资金支出等具有正面作用。比如,假若上市公司各年分红方案波动巨大,股民难以拥有稳定的股利现金流,一旦某年没有分红或分红低,碰上急需用钱的场合就只能急切处理定期存款等资产,损失存款利息收益。
另外,有些股民利用股票派发红利定期追加本股投资,这其实也是一种定投机制,有利于捕捉更多投资机会,但上市公司今年高额分红、明年少分或不分,定投机制难以发挥作用,也影响股民捕捉投资机会。
高额分红方案的不公平,还可能体现在对债权人不公平。2020年末江铃汽车净资产为110亿元左右(股东权益),但其流动负债高达166.42亿元,也就是说在江铃汽车公司这个实体中,或许债权人的权益比股东权益还要多,大额分红让真金白银流向大小股东腰包,债权人的利益就相对难有保障。因此应与上市公司回购一样,赋予债权人对上市公司股东分红一定程度的约束权力,这或许才是当前急需弥补的制度漏洞。